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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恋海的贝壳 (新兵) 性别:女<br>状态:离线<br>积时:28 分 28 秒
 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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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25 22:50:11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 收藏 举报 1F >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1)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为什么是对的啊?

2)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一般不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为什么是错的啊?





问问!



 Admin (管理员) 性别:男<br>状态:离线<br>积时:9 个月 14 天 17 小时 39 分 6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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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3/3 23:28:57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 < 2F >



问题1:按照CAS3,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因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事实上,房屋建筑物本身通常是不可能增值的,贬值才对。

问题2: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

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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