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问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处置时,为什么将原转换日计入资本的金额和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冲减其他业务成本? 释疑解惑欢迎您!
自用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谨慎原则,如为借差,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如为贷差,视为未实现利得,确认为“资本公积”,待处置时转入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其他业务成本”不妥,因为,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是未实现利得,实现时,冲减成本不合逻辑。 欢迎同学提出问题,我将尽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