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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案例分析
一、茅台酒销售收入如何确认与计量?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2003年11月20日销售8000瓶(500克/瓶)的茅台醇酒给大祥食品有限公司,出厂价格(含税)每瓶195元,茅台酒公司同意给买方4%的商业折扣,即每瓶187.2元,总价款为149.76万元。其中消费税按照25%的比例税率和0.5元/500克的定额复合计算,计32.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21.76万元,茅台酒公司对大祥食品有限公司一直采用赊销政策,规定的信用期限为60天,付款条件为(2/30,n/60)。
大祥食品公司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60天到期时支付了50%的货款,即74.88万元,余款一直到2004年6月才支付24.88万元,尚欠50万元。之后大祥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一直欠佳,最终于2005年12月实施清算,茅台酒公司只能收回34万元的货款,16元成为坏账。
问题:
(1)茅台酒公司应当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2003年11月,收到货款时,还是2005年12月?
(2)茅台酒公司在计量销售收入时,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应当扣除?
(3)茅台酒公司在计量销售收入时,4%的商业折扣和2%的现金折扣如何处理?
(4)这项销售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应该是多少?
(5)16万元的坏账应当作为收入的减少还是损失的增加?
(6)无论将坏账作为收入的减少或者损失的增加,应当作为何时的收入减少或损失增加?2003年11月,还是2005年12月?
二、会计专业学生郝脍纪的困惑
郝脍纪是一名会计学专业二年级学生,这学期他修学会计学课程,最近刚学完关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部分内容。尽管在课堂上会计教授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一般问题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教科书中也列举了一些实例加以说明。但是郝脍纪觉得,很多实际生活中与收入有关的问题无法从教科书中找到答案,按照老师课堂上的讲解也无法解释。郝脍纪感到很困惑,在学校图书馆找了一些会计学的参考书,还是找不到满意的答案。于是他决定询问会计教授。一个星期后把自己这几天思考的问题整理出来,给教授发了一个E—mail。列出的疑问有以下几项:
(1)供电局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我家的电费发票是由城北供电局每两个月邮寄到家的,我看了最近一次的电费发票,发现上面的日期是2006年10月20日,而我家的电费是委托工商银行在存折中扣付的,存折上的扣款日期却是2006年11月11日。我想供电局只有当用户耗电时才能实现销售收入。可是,供电局应当每个月编制会计报表,需要确定每个月的销售收入。然而,供电局不可能在每个月最后一天的晚上去查抄它所有用户的电表,那么,供电局如何确认它每一个月的销售收入呢?
(2)律师事务所的劳务费收入怎样计量?
我的舅舅是一位律师,他掌管着一家律师事务所。2006年3月初该事务所与一企业签定一项法律咨询服务协议。由该企业在签定协议后即向事务所支付30000元的劳务费,事务所对该笔款项的回报是:在一年的时间里,当该企业有要求时事务所应提供常规法律咨询服务。另外,当提供代表诉讼等法律服务时,企业还需另行付款。根据往年的情况,该企业每年涉及法律诉讼的费用很不均匀,过去5年平均每年诉讼费约为45000元。对于未来的一年,我们无法知道客户会经常或何时要求法律服务,甚至有可能不会提出法律服务要求。我的问题有两个:



